適用期間為中華民國114年12月0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止
*非上述三項所屬競賽,核銷截止日由各系訂定之,獎金由各系自籌款支應。
*同一作品僅能申請一次獎勵。
*註 1-註 3 請填寫「學生參加校外指標性專業競賽或發明展獎勵」申請書、非上述三項所屬競賽請填寫「學生參加校外專業競賽獎勵」申請書。